学 思 集
——2021年理论学习参考资料
第12期(总第132期)
党委宣传部编 2021年12月31日
目 录
一、重要讲话精神学习
1.习近平:同舟共济,继往开来,携手构建新时代中非命运共同体——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
2.习近平:在中国文联十一大、中国作协十大开幕式上的讲话
3.习近平: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 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
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
1.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3.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在杭举行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坚定不移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
4.袁家军在全省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努力建设宗教中国化和宗教事务治理现代化示范省
三、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学习
1.百年初心成大道 万里征程作雄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纪实
2.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 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满怀信心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四、“两法一条例”专题学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具体内容略,请详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党内法规制度)
五、其它学习要点(具体内容略,详情请上人民网搜索或见提示)
1.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强调 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 增加历史自信增进团结统一增强斗争精神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21年12月29日 第 01 版)
2.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习近平对做好“三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李克强提出要求(《人民日报》2021年12月27日 第 01 版)
3.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 王沪宁出席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并讲话(《人民日报》2021年12月21日 第 01 版)
4.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强调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人民日报》2021年12月18日 第 01 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人民日报》2021年12月27日 第 14 版)
6.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2021年本)》的通知(教社科〔20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最新文件栏目)
7.文化和旅游部、浙江省政府印发行动方案 高质量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浙江日报》2021年11 月27日 第2版)
8.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在杭召开 扎实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浙江落地见效 以改革发展新成绩为全国大局作出更大贡献(《浙江日报》2021年12 月24日 第1版)
9.袁家军在全省数字化改革推进会上强调 勇立潮头 塑造变革 加快打造数字化改革标志性成果(《浙江日报》2021年12 月28日 第1版)
10.人民日报社评选 2021国内十大新闻、国际十大新闻(《人民日报》2021年12月31日 第 06、07 版)
同舟共济,继往开来,携手构建新时代中非命运共同体
——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
(2021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 人民日报 》( 2021年11月30日 第 02 版)
尊敬的萨勒总统,
尊敬的各位同事、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很高兴出席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首先,我谨对萨勒总统和塞内加尔政府为本次会议所作的精心准备,表示诚挚的感谢!对各位同事和嘉宾出席会议,表示热烈的欢迎!
今年是中非开启外交关系65周年。65年来,中非双方在反帝反殖的斗争中结下了牢不可破的兄弟情谊,在发展振兴的征程上走出了特色鲜明的合作之路,在纷繁复杂的变局中谱写了守望相助的精彩篇章,为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树立了光辉典范。
各位朋友!
中非关系为什么好?中非友谊为什么深?关键在于中非双方缔造了历久弥坚的中非友好合作精神,那就是“真诚友好、平等相待,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主持公道、捍卫正义,顺应时势、开放包容”。这是中非双方数十年来休戚与共、并肩奋斗的真实写照,是中非友好关系继往开来的力量源泉。
今年是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在此,我谨向当年支持中国的广大非洲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我愿郑重重申,中国永远不会忘记非洲国家的深情厚谊,将继续秉持真实亲诚理念和正确义利观,同非洲朋友一道,让中非友好合作精神代代相传、发扬光大。
各位朋友!
我在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提出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得到非方领导人一致赞同。3年多来,中非双方并肩携手,全力推进落实“八大行动”等峰会成果,完成了一大批重点合作项目,中非贸易额和中国对非洲的投资额稳步攀升,几乎所有论坛非方成员都加入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大家庭,为中非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注入了强劲动力。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站在构建新时代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历史起点上,我愿提出4点主张。
第一,坚持团结抗疫。我们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弘扬科学精神,支持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切实保障疫苗在非洲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弥合“免疫鸿沟”。
第二,深化务实合作。我们要开创中非合作新局面,扩大贸易和投资规模,共享减贫脱贫经验,加强数字经济合作,促进非洲青年创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我在今年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同非盟《2063年议程》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高度契合,欢迎非洲国家积极支持和参与。
第三,推进绿色发展。面对气候变化这一全人类重大挑战,我们要倡导绿色低碳理念,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有效实施,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维护公平正义。世界需要真正的多边主义。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非双方孜孜以求的共同目标。我们都主张走符合自身国情的发展道路,都致力于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都反对干涉内政、种族歧视、单边制裁。我们要理直气壮坚持发展中国家的正义主张,把我们的共同诉求和共同利益转化为共同行动。
各位朋友!
本次会议前,中非双方共同制订了《中非合作2035年愿景》。作为愿景首个三年规划,中国将同非洲国家密切配合,共同实施“九项工程”。
一是卫生健康工程。为实现非盟确定的2022年60%非洲人口接种新冠疫苗的目标,我宣布,中国将再向非方提供10亿剂疫苗,其中6亿剂为无偿援助,4亿剂以中方企业与有关非洲国家联合生产等方式提供。中国还将为非洲国家援助实施10个医疗卫生项目,向非洲派遣1500名医疗队员和公共卫生专家。
二是减贫惠农工程。中国将为非洲援助实施10个减贫和农业项目,向非洲派遣500名农业专家,在华设立一批中非现代农业技术交流示范和培训联合中心,鼓励中国机构和企业在非洲建设中非农业发展与减贫示范村,支持在非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发起“百企千村”活动。
三是贸易促进工程。中国将为非洲农产品输华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推动检疫准入程序,进一步扩大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输华零关税待遇的产品范围,力争未来3年从非洲进口总额达到3000亿美元。中国将提供100亿美元贸易融资额度,用于支持非洲出口,在华建设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一带一路”中非合作产业园。中国将为非洲援助实施10个设施联通项目,同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秘书处成立中非经济合作专家组,继续支持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建设。
四是投资驱动工程。中国未来3年将推动企业对非洲投资总额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中非民间投资促进平台”。中国将为非洲援助实施10个工业化和就业促进项目,向非洲金融机构提供100亿美元授信额度,重点扶持非洲中小企业发展,设立中非跨境人民币中心。中国将免除非洲最不发达国家截至2021年年底到期未还的政府间无息贷款债务。中国愿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增发的特别提款权中拿出100亿美元,转借给非洲国家。
五是数字创新工程。中国将为非洲援助实施10个数字经济项目,建设中非卫星遥感应用合作中心,支持建设中非联合实验室、伙伴研究所、科技创新合作基地。中国将同非洲国家携手拓展“丝路电商”合作,举办非洲好物网购节和旅游电商推广活动,实施非洲“百店千品上平台”行动。
六是绿色发展工程。中国将为非洲援助实施10个绿色环保和应对气候变化项目,支持“非洲绿色长城”建设,在非洲建设低碳示范区和适应气候变化示范区。
七是能力建设工程。中国将为非洲援助新建或升级10所学校,邀请1万名非洲高端人才参加研修研讨活动。实施“未来非洲—中非职业教育合作计划”,开展“非洲留学生就业直通车”活动。中国将继续同非洲国家合作设立“鲁班工坊”,鼓励在非中国企业为当地提供不少于80万个就业岗位。
八是人文交流工程。中国愿支持所有非洲建交国成为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在华举办非洲电影节,在非洲举办中国电影节。举办中非青年服务论坛和中非妇女论坛。
九是和平安全工程。中国将为非洲援助实施10个和平安全领域项目,继续落实对非盟军事援助,支持非洲国家自主维护地区安全和反恐努力,开展中非维和部队联合训练、现场培训、轻小武器管控合作。
各位朋友!
塞内加尔开国总统桑戈尔曾经写道,“让我们向新生的世界报到吧。”我相信,在中非双方共同努力下,这次中非合作论坛会议一定能够取得圆满成功,凝聚起中非27亿人民的磅礴力量,推动构建高水平中非命运共同体。
谢谢大家。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
在中国文联十一大、中国作协十大开幕式上的讲话
(2021年12月14日)
习近平
《 人民日报 》( 2021年12月15日 第 02 版)
各位代表,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作家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共商我国文艺繁荣发展大计。
首先,我代表党中央,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全体代表,并通过你们向全国广大文艺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中国共产党是具有高度文化自觉的党,党的百年奋斗凝结着我国文化奋进的历史。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建设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中华民族新文化作为自己的使命,积极推动文化建设和文艺繁荣发展。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说:“建立中华民族的新文化,这就是我们在文化领域中的目的。”一百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高擎民族精神火炬,吹响时代前进号角,矢志不渝投身革命、建设、改革事业,用丰富的文艺形式,激励受剥削受压迫的劳苦大众浴血奋战、百折不挠,激励站起来的中国人民自力更生、发愤图强,激励改革开放大潮中的亿万人民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激励新时代的中国人民自信自强、守正创新,为增强人民力量、振奋民族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文艺工作者与党同心同德、与人民同向同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真情倾听时代发展的铿锵足音,生动讴歌改革创新的火热实践,在文艺创作、文艺活动、文艺惠民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取得丰硕成果。特别是围绕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围绕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重大主题,围绕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风险挑战,围绕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广大文艺工作者倾情投入、用心创作,推出大量优秀作品,开展系列文艺活动,发挥了聚人心、暖民心、强信心的作用。文学、戏剧、电影、电视、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杂技、民间文艺、文艺评论、群众文艺、艺术教育等领域都取得长足进步,我国文艺事业呈现百花齐放、生机勃勃的繁荣景象。
一百年来,党领导文艺战线不断探索、实践,走出了一条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符合中国国情和文化传统、高扬人民性的文艺发展道路,为我国文艺繁荣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实践充分证明,文艺事业是党和人民的重要事业,文艺战线是党和人民的重要战线,广大文艺工作者无愧于党和人民的期待与要求。党和人民需要你们、信赖你们、感谢你们!
各位代表!同志们、朋友们!
文化兴则国家兴,文化强则民族强。当代中国,江山壮丽,人民豪迈,前程远大。时代为我国文艺繁荣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舞台。推动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广大文艺工作者义不容辞、重任在肩、大有作为。
广大文艺工作者要增强文化自觉、坚定文化自信,以强烈的历史主动精神,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聚焦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在培根铸魂上展现新担当,在守正创新上实现新作为,在明德修身上焕发新风貌,用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文化创造,展示中国文艺新气象,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这里,我给大家提几点希望。
第一,希望广大文艺工作者心系民族复兴伟业,热忱描绘新时代新征程的恢宏气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在这片广袤大地上绘就了人类发展史上波澜壮阔的壮美画卷,书写了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上最恢宏的史诗。现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同时也必须准备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
文化是民族的精神命脉,文艺是时代的号角。古人说:“文者,贯道之器也。”新时代新征程是当代中国文艺的历史方位。广大文艺工作者要深刻把握民族复兴的时代主题,把人生追求、艺术生命同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愿望紧密结合起来,以文弘业、以文培元,以文立心、以文铸魂,把文艺创造写到民族复兴的历史上、写在人民奋斗的征程中。
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顽强奋斗,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从落后时代、跟上时代再到引领时代的伟大跨越,创造了人类历史上惊天地、泣鬼神的伟大史剧。广大文艺工作者要树立大历史观、大时代观,眼纳千江水、胸起百万兵,把握历史进程和时代大势,反映中华民族的千年巨变,揭示百年中国的人间正道,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唱响昂扬的时代主旋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中国人民在新的考验和挑战中创造光明未来的时代,也是中国人民拼搏奋斗创造美好生活的时代。“登高使人心旷,临流使人意远。”广大文艺工作者要紧跟时代步伐,从时代的脉搏中感悟艺术的脉动,把艺术创造向着亿万人民的伟大奋斗敞开,向着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敞开,从时代之变、中国之进、人民之呼中提炼主题、萃取题材,展现中华历史之美、山河之美、文化之美,抒写中国人民奋斗之志、创造之力、发展之果,全方位全景式展现新时代的精神气象。
第二,希望广大文艺工作者坚守人民立场,书写生生不息的人民史诗。源于人民、为了人民、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文艺的根本立场,也是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发展的动力所在。广大文艺工作者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艺术的最高标准,创作更多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让文艺的百花园永远为人民绽放。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时代的创造者。在人民的壮阔奋斗中,随处跃动着创造历史的火热篇章,汇聚起来就是一部人民的史诗。人民是文艺之母。文学艺术的成长离不开人民的滋养,人民中有着一切文学艺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丰沛源泉。文艺要对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大进程给予最热情的赞颂,对一切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奋斗的拼搏者、一切为人民牺牲奉献的英雄们给予最深情的褒扬。
茅盾说过:“一个做小说的人不但须有广博的生活经验,亦必须有一个训练过的头脑能够分析那复杂的社会现象。”俄国作家托尔斯泰说过:“艺术不是技艺,它是艺术家体验了的感情的传达。”生活就是人民,人民就是生活。人民是真实的、现实的、朴实的,不能用虚构的形象虚构人民,不能用调侃的态度调侃人民,更不能用丑化的笔触丑化人民。广大文艺工作者只有深入人民群众、了解人民的辛勤劳动、感知人民的喜怒哀乐,才能洞悉生活本质,才能把握时代脉动,才能领悟人民心声,才能使文艺创作具有深沉的力量和隽永的魅力。广大文艺工作者不仅要让人民成为作品的主角,而且要把自己的思想倾向和情感同人民融为一体,把心、情、思沉到人民之中,同人民一道感受时代的脉搏、生命的光彩,为时代和人民放歌。
文学艺术以形象取胜,经典文艺形象会成为一个时代文艺的重要标识。一切有追求、有本领的文艺工作者要提高阅读生活的能力,不断发掘更多代表时代精神的新现象新人物,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艺术创造,以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相结合的美学风格,塑造更多吸引人、感染人、打动人的艺术形象,为时代留下令人难忘的艺术经典。
“立文之道,惟字与义。”文艺只有向上向善才能成为时代的号角。止于至善,方能臻于至美。广大文艺工作者要发扬中国文艺追求向上向善的优良传统,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动活泼体现在文艺创作之中,把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东西表现出来,倡导健康文化风尚,摒弃畸形审美倾向,用思想深刻、清新质朴、刚健有力的优秀作品滋养人民的审美观价值观,使人民在精神生活上更加充盈起来。
第三,希望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守正创新,用跟上时代的精品力作开拓文艺新境界。衡量一个时代的文艺成就最终要看作品,衡量文学家、艺术家的人生价值也要看作品。广大文艺工作者要精益求精、勇于创新,努力创作无愧于我们这个伟大民族、伟大时代的优秀作品。
古往今来,优秀文艺作品必然是思想内容和艺术表达有机统一的结果。正所谓“理辩则气直,气直则辞盛,辞盛则文工”。只有把美的价值注入美的艺术之中,作品才有灵魂,思想和艺术才能相得益彰,作品才能传之久远。要把提高质量作为文艺作品的生命线,内容选材要严、思想开掘要深、艺术创造要精,不断提升作品的精神能量、文化内涵、艺术价值。
创新是文艺的生命。作家柳青说,“一个写作者,当他完全摆脱模仿的时候,他才开始成为真正的作家”,“每一个时代的文学,都有新的写法”。广大文艺工作者要有学习前人的礼敬之心,更要有超越前人的竞胜之心,增强自我突破的勇气,抵制照搬跟风、克隆山寨,迈向更加广阔的创作天地。
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当代中国文艺的根基,也是文艺创新的宝藏。中国文化历来推崇“收百世之阙文,采千载之遗韵”。要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把艺术创造力和中华文化价值融合起来,把中华美学精神和当代审美追求结合起来,激活中华文化生命力。故步自封、陈陈相因谈不上传承,割断血脉、凭空虚造不能算创新。要把握传承和创新的关系,学古不泥古、破法不悖法,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文艺创新的重要源泉。
今天,各种艺术门类互融互通,各种表现形式交叉融合,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催生了文艺形式创新,拓宽了文艺空间。我们必须明白一个道理,一切创作技巧和手段都是为内容服务的。科技发展、技术革新可以带来新的艺术表达和渲染方式,但艺术的丰盈始终有赖于生活。要正确运用新的技术、新的手段,激发创意灵感、丰富文化内涵、表达思想情感,使文艺创作呈现更有内涵、更有潜力的新境界。
第四,希望广大文艺工作者用情用力讲好中国故事,向世界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中国人民历来具有深厚的天下情怀,当代中国文艺要把目光投向世界、投向人类。广大文艺工作者要有信心和抱负,承百代之流,会当今之变,创作更多彰显中国审美旨趣、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反映全人类共同价值追求的优秀作品。
各国人民的处境和命运千差万别,但对美好生活的不懈追求、为改变命运的不屈奋斗是一致的,也是最容易引起共鸣的。马克思说:“凡是民族作为民族所做的事情,都是他们为人类社会而做的事情。”在艰苦卓绝的奋斗中,中国人民以一往无前的决心和意志,以前所未有的智慧和力量,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大幅提高了中国文化软实力。国际社会希望解码中国的发展道路和成功秘诀,了解中国人民的生活变迁和心灵世界。
以文化人,更能凝结心灵;以艺通心,更易沟通世界。广大文艺工作者要立足中国大地,讲好中国故事,以更为深邃的视野、更为博大的胸怀、更为自信的态度,择取最能代表中国变革和中国精神的题材,进行艺术表现,塑造更多为世界所认知的中华文化形象,努力展示一个生动立体的中国,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谱写新篇章。
文艺的民族特性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文化辨识度。广大文艺工作者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同世界各国文学家、艺术家开展交流。要重视发展民族化的艺术内容和形式,继承发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拓展风格流派、形式样式,在世界文学艺术领域鲜明确立中国气派、中国风范。
第五,希望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弘扬正道,在追求德艺双馨中成就人生价值。“志高则言洁,志大则辞弘,志远则旨永。”文艺承担着成风化人的职责。广大文艺工作者要把个人的道德修养、社会形象与作品的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坚守艺术理想,追求德艺双馨,努力以高尚的操守和文质兼美的作品,为历史存正气、为世人弘美德、为自身留清名。
立德树人的人,必先立己;铸魂培根的人,必先铸己。那些在历史长河中经久不衰的经典,都体现了文学家、艺术家襟怀和学识的贯通、道德和才情的交融、人品和艺品的统一。正所谓“为世用者,百篇无害;不为用者,一章无补”。
文艺创作是艰辛的创造性工作。练就高超艺术水平非朝夕之功,需要专心致志、朝乾夕惕、久久为功。如果只想走捷径、求速成、逐虚名,幻想一夜成名,追逐一夜暴富,最终只能是过眼云烟。文艺要通俗,但决不能庸俗、低俗、媚俗。文艺要生活,但决不能成为不良风气的制造者、跟风者、鼓吹者。文艺要创新,但决不能搞光怪陆离、荒腔走板的东西。文艺要效益,但决不能沾染铜臭气、当市场的奴隶。创作要靠心血,表演要靠实力,形象要靠塑造,效益要靠品质,名声要靠德艺。低格调的搞笑,无底线的放纵,博眼球的娱乐,不知止的欲望,对文艺有百害而无一利!广大文艺工作者要心怀对艺术的敬畏之心和对专业的赤诚之心,下真功夫、练真本事、求真名声。
文艺工作者的自身修养不只是个人私事,文艺行风的好坏会影响整个文化领域乃至社会生活的生态。文学家、艺术家是有社会影响力的,一举一动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大家要珍惜自己的社会影响,认真严肃地考虑作品的社会效果。一个文艺工作者如果品行不端,人民不会接受,时代也不会接受!不自重就得不到尊重!广大文艺工作者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要有“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精神,歌颂真善美、针砭假恶丑。对正能量要敢写敢歌,理直气壮,正大光明。对丑恶事要敢怒敢批,大义凛然,威武不屈。要弘扬行风艺德,树立文艺界良好社会形象,营造自尊自爱、互学互鉴、天朗气清的行业风气。
各位代表!同志们、朋友们!
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团结凝聚爱国奉献的文艺工作者,培养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的文学家、艺术家。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5年来,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任务,聚焦创作生产优秀作品这一中心环节,深化改革,优化职能,团结引领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繁荣创作、服务人民,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文联、中国作协要发挥文联、作协系统的组织优势,创新工作体系,做好对新的文艺组织和新的文艺群体的教育引导工作,向基层文艺工作者倾斜,用事业激励人才,让人才成就事业,广泛组织动员各领域各层次各方面文艺工作者投身党的文艺事业。要诚心诚意同文艺工作者交朋友,办实事、解难事、真办事,让他们感受到“文艺工作者之家”的温暖。要发挥文艺界人民团体的专业优势,指导文学家、艺术家提高专业水平,建设更具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的文艺评价体系,强化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深入推进行风建设。
各级党委要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尊重和遵循文艺规律,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体制,形成不断出精品、出人才的生动局面。要选好配强文艺单位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德才兼备、熟悉文艺工作、能够同文艺工作者打成一片的干部放到领导岗位上来。要加大文艺创作扶持力度,不断扩大高质量文艺作品供给。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和评论建设,增强朝气锐气,发挥引导创作、推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作用。要坚持教育引导和综合治理并重,立破并举、综合施策,建设山清水秀的文艺生态。
青年是事业的未来。只有青年文艺工作者强起来,我们的文艺事业才能形成长江后浪推前浪的生动局面。要识才、爱才、敬才、用才,引导青年文艺工作者守正道、走大道,鼓励他们多创新、出精品,支持他们挑大梁、当主角,让当代中国文学家、艺术家像泉水一样奔涌而出,让中国文艺的天空更加群星灿烂。
各位代表!同志们、朋友们!
“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这是伟大诗人李白青年时期仗剑远游时写下的诗句,那时他感受着盛唐的蓬勃气象,胸中鼓荡着凌云壮志。今天,中国、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未来无限广大。新时代需要文艺大师,也完全能够造就文艺大师!新时代需要文艺高峰,也完全能够铸就文艺高峰!我们要坚定这个自信!希望广大文艺工作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负时代、不负人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
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
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
习近平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在百年奋斗历程中,我们党始终重视培养人才、团结人才、引领人才、成就人才,团结和支持各方面人才为党和人民事业建功立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的重大判断,作出全方位培养、引进、使用人才的重大部署,推动新时代人才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第一,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我们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发挥重大人才工程牵引作用,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各地区各部门抓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前所未有,事业发展和政策创新为人才营造的条件前所未有,人才对我国发展的支撑作用前所未有,中华大地正在成为各类人才大有可为、大有作为的热土。
第二,人才队伍快速壮大。全国人才资源总量从2010年的1.2亿人增长到2019年的2.2亿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从5550.4万人增长到7839.8万人。各类研发人员全时当量达到480万人年,居世界首位。
第三,人才效能持续增强。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逐年提升,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作卓有成效。我国科技实力正在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飞跃、从点的突破迈向系统能力提升。
第四,人才比较优势稳步增强。我国研发经费投入从2012年的1.03万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2.44万亿元,居世界第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显示,我国排名从2012年的第34位快速上升到2021年的第12位。
这些事实说明,我国已经拥有一支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结构不断优化、作用日益突出的人才队伍,我国人才工作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也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渴求人才。实现我们的奋斗目标,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关键。综合国力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人才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人才是自主创新的关键,顶尖人才具有不可替代性。国家发展靠人才,民族振兴靠人才。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更加重视人才自主培养,加快建立人才资源竞争优势。
必须看到,我国人才工作同新形势新任务相比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人才队伍结构性矛盾突出,人才政策精准化程度不高,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还存在“最后一公里”不畅通的问题,人才评价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四唯”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等等。这些问题,不少是长期存在的难点,需要继续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到2035年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建成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必须坚持党管人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为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打好人才基础。
一、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人才强国、什么是人才强国、怎样建设人才强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
一是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这是做好人才工作的根本保证。千秋基业,人才为本。党管人才就是党要领导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对人才工作的政治引领,全方位支持人才、帮助人才,千方百计造就人才、成就人才,以识才的慧眼、爱才的诚意、用才的胆识、容才的雅量、聚才的良方,着力把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的伟大奋斗中来,努力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二是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这是做好人才工作的重大战略。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人才资源是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的重要力量和显著优势。创新驱动本质上是人才驱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把人才资源开发放在最优先位置,大力建设战略人才力量,着力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
三是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这是做好人才工作的目标方向。必须支持和鼓励广大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大势,对标一流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急迫需要和长远需求,敢于提出新理论、开辟新领域、探索新路径,多出战略性、关键性重大科技成果,不断攻克“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把科技成果应用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
四是坚持全方位培养用好人才。这是做好人才工作的重点任务。必须坚定人才培养自信,造就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用好用活人才,大胆使用青年人才,激发创新活力,放开视野选人才、不拘一格用人才。
五是坚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这是做好人才工作的重要保障。必须破除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服务、支持、激励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障碍,破除“四唯”现象,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人才优势、科技竞争优势,加快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有利于人尽其才的使用机制、有利于人才各展其能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把人才从科研管理的各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六是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这是做好人才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发展需要世界人才的参与,中国发展也为世界人才提供机遇。必须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用好全球创新资源,精准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形成具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
七是坚持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这是做好人才工作的社会条件。必须积极营造尊重人才、求贤若渴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为人才心无旁骛钻研业务创造良好条件,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大胆创新、勇于创新、包容创新的良好氛围。
八是坚持弘扬科学家精神。这是做好人才工作的精神引领和思想保证。必须弘扬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爱国精神,勇攀高峰、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求实精神,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的奉献精神,集智攻关、团结协作的协同精神,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育人精神,教育引导各类人才矢志爱国奋斗、锐意开拓创新。
以上8条,是我们对我国人才事业发展规律性认识的深化,要始终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
二、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
人类历史上,科技和人才总是向发展势头好、文明程度高、创新最活跃的地方集聚。16世纪以来,全球先后形成5个科学和人才中心。一是16世纪的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促进了科学发展,产生了哥白尼、伽利略、达·芬奇、维萨里等一大批科学家,诞生了《天体运行论》、《人体结构》、天文望远镜等一大批科学名著和科学发明。二是17世纪的英国,培根经验主义理论和“知识就是力量”的理念加速了科学进步,产生了牛顿、波义耳等科学大师,开辟了力学、化学等多个学科,成为推动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先导。三是18世纪的法国,启蒙运动营造了向往科学的社会氛围,产生了拉格朗日、拉普拉斯、拉瓦锡、安培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卓越科学家,在分析力学、热力学、化学等学科领域作出重大建树。四是19世纪的德国,产生了爱因斯坦、普朗克、欧姆、高斯、黎曼、李比希、霍夫曼等一大批科学家,创立了相对论、量子力学、有机化学、细胞学说等重大科学理论。五是20世纪的美国,集聚了费米、冯·诺依曼等一大批顶尖科学家,产生了贝尔、爱迪生、肖克利等一大批顶尖发明家,美国获得了近70%的诺贝尔奖,产出占同期世界总数60%以上的科学成果,集聚了全球近50%的高被引科学家。
现在,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猛发展,我们既面临难得历史机遇,又面临严峻挑战。中华民族是勤劳智慧的民族,千百年来我国科技创新为人类文明作出了巨大贡献。近代以来,我国没有抓住工业革命的历史机遇,后又饱经战乱和列强欺凌,导致我国科技和人才长期落后。现在,我国正处于政治最稳定、经济最繁荣、创新最活跃的时期,党的坚强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实现重大突破,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战略高技术研究取得重要成果,应用研究引领产业向中高端迈进,为我们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创造了有利条件。
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必须把握战略主动,做好顶层设计和战略谋划。我们的目标是:到2025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大幅增长,科技创新主力军队伍建设取得重要进展,顶尖科学家集聚水平明显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能力不断增强,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拥有一大批战略科技人才、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到2030年,适应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创新人才自主培养能力显著提升,对世界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明显增强,在主要科技领域有一批领跑者,在新兴前沿交叉领域有一批开拓者;到2035年,形成我国在诸多领域人才竞争比较优势,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高水平人才队伍位居世界前列。
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需要进行战略布局。综合考虑,可以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一些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中心城市也要着力建设吸引和集聚人才的平台,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集中国家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国家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为人才提供国际一流的创新平台,加快形成战略支点和雁阵格局。
三、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改革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服务、支持、激励等机制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破”得不够、“立”得也不够,既有中国特色又有国际竞争比较优势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还没真正建立。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多年困扰、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一,向用人主体授权。人才怎样用好,用人单位最有发言权。当务之急是要根据需要和实际向用人主体充分授权,真授、授到位。行政部门应该下放的权力都要下放,用人单位可以自己决定的事情都应该由用人单位决定,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中的积极作用。用人主体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用得好。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要问责。
第二,积极为人才松绑。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习惯把人才管住,许多政策措施还是着眼于管,而在服务、支持、激励等方面措施不多、方法不灵。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科研规律,进一步破除“官本位”、行政化的传统思维,不能简单套用行政管理的办法对待科研工作,不能像管行政干部那样管科研人才。要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做到人才为本、信任人才、尊重人才、善待人才、包容人才。要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放手让他们把才华和能量充分释放出来。同时,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军令状”制度,确保科研项目取得成效。要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落实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的理念。要改革科研项目管理,优化整合人才计划,让人才静心做学问、搞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第三,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我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一个突出问题是人才评价体系不合理,“四唯”现象仍然严重,人才“帽子”满天飞,滋长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不良风气。要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基础前沿研究突出原创导向,社会公益性研究突出需求导向,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突出市场导向,形成并实施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体系。要继续采取措施为“帽子热”降温,避免简单以学术头衔、人才称号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的倾向。要面向国家战略需求推进院士制度改革,更好发挥广大院士在科研攻关、战略咨询、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四、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
战略人才站在国际科技前沿、引领科技自主创新、承担国家战略科技任务,是支撑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要把建设战略人才力量作为重中之重来抓。
第一,大力培养使用战略科学家。“统军持势者,将也;制胜败敌者,众也。”战略科学家是科学帅才,是国家战略人才力量中的“关键少数”。当前,全球进入大科学时代,科学研究的复杂性、系统性、协同性显著增强,战略科学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战略科学家从哪里来?归根到底要从科技创新主战场中涌现出来,从科技创新主力军中成长起来。要坚持实践标准,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担纲领衔者中发现具有深厚科学素养、长期奋战在科研第一线,视野开阔,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大兵团作战组织领导能力强的科学家。要坚持长远眼光,有意识地发现和培养更多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形成战略科学家成长梯队。党和国家要加强和完善对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打造大批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要建立“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人才特殊调配机制,制定实施专项行动计划,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调集领军人才,组建攻坚团队。要发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的国家队作用,加速集聚、重点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要围绕国家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组织产学研协同攻关,在重大科研任务中培养人才。要优化领军人才发现机制和项目团队遴选机制,探索新的项目组织方式,对领军人才实行人才梯队配套、科研条件配套、管理机制配套的特殊政策,加快“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第三,造就规模宏大的青年科技人才队伍。青年人才是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源头活水。有研究表明,自然科学家发明创造的最佳年龄段是25岁到45岁。我国青年科技人才存在担纲机会少、成长通道窄、生活压力大等问题。青年人才把精力过多投入到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帽子”竞争上,在薪酬待遇、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实际困难。要把培育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政策重心放在青年科技人才上,给予青年人才更多的信任、更好的帮助、更有力的支持,支持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各类人才培养引进支持计划要向青年人才倾斜,扩大支持规模,优化支持方式。要重视解决青年科技人才面临的实际困难,让青年科技人才安身、安心、安业。要完善优秀青年人才全链条培养制度,组织实施高校优秀毕业生接续培养计划,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遴选高水平导师,赋予高端人才培养任务。
第四,培养大批卓越工程师。制造业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强国之基。我国是世界上唯一拥有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同时我国制造业总体上仍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许多产业面临工程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问题。要探索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工程师培养体系,努力建设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工程师队伍。
培养卓越工程师,必须调动好高校和企业两个积极性。高校要深化工程教育改革,加大理工科人才培养分量,探索实行高校和企业联合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工科人才的有效机制。这要作为高校特别是“双一流”大学建设的重要任务。企业要把培养环节前移,同高校一起设计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实施培养过程,实行校企“双导师制”,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解决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与生产实践脱节的突出问题。
五、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
“水积而鱼聚,木茂而鸟集。”我们要锚定2035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建成人才强国的远景目标,下大气力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
第一,走好人才自主培养之路。培养人才是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大计,当今世界人才的竞争首先是人才培养的竞争。中国是一个大国,对人才数量、质量、结构的需求是全方位的,满足这样庞大的人才需求必须主要依靠自己培养,提高人才供给自主可控能力。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体系,有各项事业发展的广阔舞台,完全能够源源不断培养造就大批优秀人才,完全能够培养出大师。我们要有这样的决心、这样的自信!
人才培养首先要聚焦解决基础研究人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问题。高校特别是“双一流”大学要发挥培养基础研究人才主力军作用,全方位谋划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突破常规,创新模式,更加重视科学精神、创新能力、批判性思维的培养教育。要建设一批基础学科培养基地,吸引最优秀的学生立志投身基础研究,加大重大原始创新人才培养力度。要建立交叉学科发展引导机制,培养高水平复合型人才。要制定实施基础研究人才专项,长期稳定支持一批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才。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要培养造就大批哲学家、社会科学家、文学艺术家等各方面人才。近年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升、结构不断优化,但还存在不少问题。要培养造就一批善于思考和研究中国问题的人才,立足当代中国正在经历的社会变革和创新实践,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回答好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的问题。要培养造就一批善于传播中华优秀文化的人才,发出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不断提高国际传播影响力、中华文化感召力、中国形象亲和力、中国话语说服力和国际舆论引导力。要研究编制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人才发展规划,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第二,加大人才对外开放力度。强调人才自主培养,绝不意味着自我隔绝。要结合新形势加强人才国际交流,坚持全球视野、世界一流水平,千方百计引进那些能为我所用的顶尖人才,使更多全球智慧资源、创新要素为我所用。人才对外开放是双向的,不仅要引进来,还要走出去。要采取多种方式开辟人才走出去培养的新路子,使人才培养渠道多元化,储备更多人才。
第三,用好用活各类人才。对待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要有特殊政策,不要求全责备,不要论资排辈,不要都用一把尺子衡量,让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英雄有用武之地。要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允许失败、宽容失败,完善科学家本位的科研组织体系,完善科研任务“揭榜挂帅”“赛马”制度,实行目标导向的“军令状”制度,鼓励科技领军人才挂帅出征。要为各类人才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让事业激励人才,让人才成就事业。
这里,我要特别强调的是,做好人才工作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鼓励人才深怀爱国之心、砥砺报国之志,主动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责任。广大人才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科学家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优秀品质,心怀“国之大者”,为国分忧、为国解难、为国尽责。要优化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尊重人才的风尚。
各级党委(党组)要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统筹推进人才工作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解决人才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要健全政府、社会、单位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加大人才发展投入,提高人才投入效益。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各级教育、科技、工信、安全、人社、文旅、国资、金融、外事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抓好人才工作各项任务落实。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9月27日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来源:《求是》2021年第24期2021-12-20)
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李克强主持 栗战书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出席 汪洋讲话
《 人民日报 》( 2021年12月05日 第 01 版)
■ 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高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提高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努力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更好组织和引导信教群众同广大人民群众一道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
■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关于宗教工作的新理念新举措,回答了新时代怎样认识宗教、怎样处理宗教问题、怎样做好党的宗教工作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必须深刻认识做好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性,必须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必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必须坚持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必须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必须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 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群众宗教信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深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引导和支持我国宗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要支持引导宗教界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全面从严治教,带头守法遵规、提升宗教修为。要培养一支精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熟悉宗教工作、善于做信教群众工作的党政干部队伍,让他们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宗教知识,不断提升导的能力
本报北京12月4日电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12月3日至4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高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提高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努力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更好组织和引导信教群众同广大人民群众一道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
李克强主持会议。栗战书、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出席会议。汪洋作总结讲话。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各级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宗教工作创新推进,取得积极成效。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更加全面,宗教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宗教工作法律体系和政策框架日益健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不断增强,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逐步深入。宗教界弘扬爱国精神,讲大局、讲法治、讲科学、讲爱心,不断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习近平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关于宗教工作的新理念新举措,回答了新时代怎样认识宗教、怎样处理宗教问题、怎样做好党的宗教工作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必须深刻认识做好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性,必须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必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必须坚持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必须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必须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习近平指出,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群众宗教信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是党执政的群众基础。既要保护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最大限度团结信教群众,也要耐心细致做信教群众工作。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尊重和发挥他们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
习近平强调,要深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引导和支持我国宗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要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要加强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要切实解决影响我国宗教健康传承的突出问题。
习近平指出,要支持引导宗教界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全面从严治教,带头守法遵规、提升宗教修为。要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完善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监督制度。要全面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干涉教育、司法、行政职能和社会生活。
习近平强调,要培养一支精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熟悉宗教工作、善于做信教群众工作的党政干部队伍,让他们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宗教知识,不断提升导的能力。要培养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要培养一支思想政治坚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学风优良、善于创新的宗教学研究队伍,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学科建设。要健全宗教工作体制机制,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格局。要把握好涉及宗教工作的重大关系,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常抓不懈、久久为功。
李克强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全面总结宗教工作的成绩经验,深入分析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系统阐述了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明确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举措,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是指导新时代宗教工作的纲领性文献,为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要认真学习领会,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不断开创党的宗教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汪洋在总结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观大局谋大势、指方向明方略,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宗教工作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党的宗教工作实践的最新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最新发展,是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总纲要。要完整准确全面领会和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深刻理解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领域矛盾和问题,促进我国宗教健康传承,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相适应。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好会议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学习宣讲,制定实施意见,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宗教工作负责同志,副省级城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军队有关单位、有关研究机构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分会场。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李克强作重要讲话 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出席会议
《 人民日报 》( 2021年12月11日 第 01 版)
■ 明年将召开党的二十大,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持续改善民生,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社会大局稳定,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本报北京12月10日电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8日至10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出席会议。
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总结2021年经济工作,分析当前经济形势,部署2022年经济工作。李克强在讲话中对明年经济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作了总结讲话。
会议认为,今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我们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沉着应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构建新发展格局迈出新步伐,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我国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保持全球领先地位,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加快壮大,产业链韧性得到提升,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民生保障有力有效,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勠力同心、艰苦奋斗的结果。
会议指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世纪疫情冲击下,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我们既要正视困难,又要坚定信心。我国经济韧性强,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我们都要坚定不移做好自己的事情,不断做强经济基础,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坚持多边主义,主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
会议认为,在应对风险挑战的实践中,我们进一步积累了对做好经济工作的规律性认识。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沉着应对重大挑战,步调一致向前进。必须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全党都要聚精会神贯彻执行,推动经济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必须坚持稳中求进,调整政策和推动改革要把握好时度效,坚持先立后破、稳扎稳打。必须加强统筹协调,坚持系统观念。
会议强调,明年将召开党的二十大,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持续改善民生,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社会大局稳定,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议要求,明年经济工作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各地区各部门要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各方面要积极推出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政策,政策发力适当靠前。
一是宏观政策要稳健有效。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要保证财政支出强度,加快支出进度。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党政机关要坚持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支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要协调联动,跨周期和逆周期宏观调控政策要有机结合。实施好扩大内需战略,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二是微观政策要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各类所有制企业竞相发展的良好环境。强化契约精神,有效治理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
三是结构政策要着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在畅通国内大循环,重在突破供给约束堵点,重在打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要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加快形成内外联通、安全高效的物流网络。加快数字化改造,促进传统产业升级。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预期引导,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四是科技政策要扎实落地。要实施科技体制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制定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规划。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发挥好国家实验室作用,重组全国重点实验室,推进科研院所改革。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深化产学研结合。完善优化科技创新生态,形成扎实的科研作风。继续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五是改革开放政策要激活发展动力。要抓好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完成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任务,稳步推进电网、铁路等自然垄断行业改革。调动地方改革积极性,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主动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制度型开放,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吸引更多跨国公司投资,推动重大外资项目加快落地。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六是区域政策要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要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促进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
七是社会政策要兜住兜牢民生底线。要统筹推进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解决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问题,健全灵活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政策。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推动新的生育政策落地见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会议认为,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发展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和实践途径。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既要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又要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首先要通过全国人民共同奋斗把“蛋糕”做大做好,然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把“蛋糕”切好分好。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要稳步朝着这个目标迈进。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带动力。要发挥分配的功能和作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群体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制度体系,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领域精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伟大创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然会有各种形态的资本,要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同时有效控制其消极作用。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防止资本野蛮生长。要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初级产品供给保障。要坚持节约优先,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在生产领域,推进资源全面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在消费领域,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要增强国内资源生产保障能力,加快油气等资源先进开采技术开发应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要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提高农机装备水平,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方针,抓好风险处置工作,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压实地方、金融监管、行业主管等各方责任,压实企业自救主体责任。要强化能力建设,加强金融监管干部队伍建设。化解风险要有充足资源,研究制定化解风险的政策,要广泛配合,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坚定不移推进,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原则。传统能源逐步退出要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增加新能源消纳能力,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要狠抓绿色低碳技术攻关。要科学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防止简单层层分解。要确保能源供应,大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带头保供稳价。要深入推动能源革命,加快建设能源强国。
会议指出,要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特别是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围绕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大宏观政策跨周期调节力度,提高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市场主体承载着数亿人的就业创业。要继续面向市场主体实施新的减税降费,帮助他们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负纾困、恢复发展。加大对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抓好重点群体就业,落实落细稳就业举措。推动财力下沉,更好支持基层政府落实助企纾困政策和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加强煤电油气运等调节,促进电力充足供应。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运用市场化机制激励企业创新投入。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政策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扩大高水平开放,多措并举稳定外贸,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加大吸引外资力度。
会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还必须学习历史知识、厚植文化底蕴、强化生态观念,要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际行动上,体现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上,体现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的实际行动上。
会议指出,领导经济工作必须尊重客观实际和群众需求,必须有系统思维、科学谋划。领导干部要提高领导经济工作的专业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考虑政治和经济、现实和历史、物质和文化、发展和民生、资源和生态、国内和国际等多方面因素。领导干部要加强经济学知识、科技知识学习,特别是要悟透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确政绩观,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慎重决策、慎重用权。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三严三实”,坚决防止简单化、乱作为,坚决反对不担当、不作为。
会议强调,要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统筹安排好煤电油气运保障供应。做好粮油肉蛋奶果蔬等保供稳价。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加强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要全力做好冬奥会、冬残奥会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办成一届简约、安全、精彩的奥运盛会。
会议号召,全党同志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运用好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以实际行动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以及中央军委委员等出席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部分金融机构和企业、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在杭举行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坚定不移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
省委常委会主持 省委书记袁家军讲话
听取和讨论袁家军受省委常委会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和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的报告,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坚定不移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的决议》《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决议》
本报杭州12月1日讯 (记者 刘乐平) 11月30日至12月1日,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在杭州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省委委员73名,候补委员7名。
省委常委会主持会议。省委书记袁家军讲话,省委副书记王浩、黄建发出席。
全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听取和讨论袁家军受省委常委会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和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的报告,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坚定不移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的决议》《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决议》,进一步动员全省上下从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不断汲取智慧和力量,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推动全省党员干部坚定不移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守好“红色根脉”、打造“重要窗口”,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全会结束时,袁家军就贯彻落实六中全会和省委全会精神、做好当前工作作了讲话。
全会指出,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开启新百年新征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展现新时代新气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续写新奇迹新篇章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会,政治承载厚重、理论贡献突出、历史意义重大,为党的二十大召开作了充分的政治准备、思想准备、理论准备和工作准备。全会通过的历史决议,全面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是一个具有历史穿透力、政治动员力、思想引领力、行动感召力的纲领性文件,是一部彰显百年大党政治成熟度、形象辨识度、战略制胜度的马克思主义光辉文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讲话,回望历史、面向未来,思想深邃、内涵丰富,通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光辉、洋溢着五千年中华文化智慧精华、凝结着百年大党宝贵经验、彰显着人民领袖人格魅力,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历史新高度,为我们奋进新时代、夺取新胜利注入了强大信心和巨大力量。
全会强调,要全面系统、准确完整把握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实践要求,特别是要深刻认识到,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再次宣示,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两个确立”体现了历史经验、历史选择、历史结论的高度统一,政治成果、实践成果、理论成果的高度统一,过去时、现在时、将来时的高度统一,必将推动全党更加集中统一,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不断巩固发展忠诚核心、万众一心的大好局面。同时,还要深刻认识,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的开创性意义、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性意义、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的标志性意义、党百年奋斗历史经验的根本性意义、坚定不移推进共同富裕的时代性意义、发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动员令的战略性意义和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变革性意义。要把学习领会六中全会精神的过程作为不断把握历史规律、洞悉历史逻辑、增强历史自信的过程,作为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过程,学深悟透、对标对表,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充分展现省委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紧跟核心的鲜明政治态度,坚定不移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
全会指出,浙江作为“红色根脉”,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上,有着真挚的思想情感、深刻的体验认识、扎实的实践基础、丰硕的制度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作出“八八战略”重大决策部署,在省域层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打下了扎实的实践根基、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素材。18年来,浙江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道路奋勇前进,旗帜鲜明讲政治,做到“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浙江见行动”;保持战略定力,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改革开路、开拓创新,牢固树立“没有走在前列也是一种风险”的意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足浙江特色优势,持续放大政府有为、市场有效、社会有序、治理有方的叠加效应;坚持以百姓之心为心,尊重和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重视发挥精神文化的激励作用,大力弘扬红船精神、浙江精神;坚持伟大工程和伟大事业协同推进,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实现了从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从对内对外开放向深度融入全球、从总体小康向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跃变,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是六中全会历史决议提出的“十个坚持”历史经验在浙江生动实践的集中体现,从省域层面进一步揭示了“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的基因密码,必须倍加珍惜、用足用好、传承发展。
全会强调,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紧扣“五大历史使命”,牢固树立“没有走在前列也是一种风险”的紧迫感和忧患意识,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主动塑造变革性实践、突破性进展、标志性成果,全力放大新时代新征程浙江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优势,努力在新的赶考之路上为全国大局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要坚决当好“红色根脉”传承人、守护者,放大政治建设新优势;忠实践行“八八战略”,放大战略指引新优势;坚持以数字化改革引领全方位系统性变革,放大体制机制新优势;超常规落实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放大发展活力新优势;奋力扛起共同富裕示范探路的使命担当,放大社会凝聚力新优势;率先走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浙江路径,放大对外开放新优势;强化基层基础,放大群众创新创造新优势;打造更多有辨识度有影响力的民主法治建设成果,放大民主法治新优势;纵深推进新时代文化高地建设,放大以文化人新优势;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放大风险识别与闭环管控新优势;全面深化新时代美丽浙江建设,放大生态文明新优势;构建党建统领的整体智治体系,加快形成清廉浙江建设标志性成果,放大全面从严治党新优势。
全会充分肯定了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以来省委常委会的工作。全会认为,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以来,面对世界变局和世纪疫情的叠加冲击,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新特征新要求,特别是面对建党百年、“十四五”开局之年、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起步之年的新形势,省委常委会团结带领全省上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改革突破争先、服务提质争先、风险防控争先,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现了“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浙江之窗”展现了百年大党的风华正茂。特别是重点抓了开展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精心组织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谋深做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大力推进数字化改革等4件大事。同时,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浙江实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坚决做到“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浙江见行动”;打好构建新发展格局组合拳,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以超常规举措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着力塑造面向未来的发展新优势;大力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浙江的生动实践,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蓬勃生机;一体协同推进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努力打造最安全最公平最具活力省份;深入推进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加快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推动人的全生命周期公共服务优质共享,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坚决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奋力推动浙江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加快建设清廉浙江。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的结果,是全省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认真续写“八八战略”大文章、唯实惟先团结奋斗的结果。
全会强调,当前,要系统抓好六中全会和省委全会精神的宣传宣讲,深入开展“六讲六做”;冲刺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任务,确保顺利实现“全年红”;坚决完成今年数字化改革目标任务,抓紧形成应用成果、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加快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持续激发全省人民参与示范区建设的积极性;扎实做好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大力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深入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确保换届风清气正、平稳有序;认真谋划明年工作,聚焦放大本地本部门特色优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细落实。
全会号召,全省党员干部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做“两个确立”的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的示范引领者、“红色根脉”的坚定守护者、新时代“重要窗口”的优秀建设者、人民至上的不懈奋斗者、“八八战略”的忠实践行者、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先行探路者,不断开辟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境界,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
不是省委委员的副省以上领导干部,省纪委委员、市纪委书记,各市、县(市、区)委书记和市、县(市、区)长,省部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省级各民主党派、省工商联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应邀参加11月30日上午的大会。
(来源:《浙江日报》2021年12月2日第1版)
袁家军在全省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努力建设宗教中国化和宗教事务治理现代化示范省
王浩主持 黄建发作总结讲话
本报杭州12月30日讯 (记者 刘乐平 余勤 陆乐) 30日,全省宗教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家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紧扣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推进我省宗教工作系统性制度性重塑,打造宗教中国化“重要窗口”展示区、宗教和谐进步样板区、平安宗教建设示范区、宗教事务治理数字化改革先行区,形成具有浙江辨识度的理论体系和实践范例,努力建设宗教中国化和宗教事务治理现代化示范省。
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开至各市。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王浩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黄建发、陈金彪、刘捷、许罗德、王昌荣、彭佳学、陈奕君、修长智、刘小涛、梁黎明、李卫宁、王成国、陈铁雄、李占国、贾宇在省主会场或有关分会场出席。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省民宗委、省委网信办和温州市委统战部、义乌市负责人作交流发言。下午举行了小组讨论,黄建发在随后召开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总结讲话。
袁家军在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宗教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为我们做好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深刻把握建党百年特别是新时代我国宗教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总要求和大逻辑、新时代宗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重点任务、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的规律方法和根本保证,心怀“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分析宗教问题,以强烈的政治担当推进宗教工作,坚定不移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
袁家军充分肯定近年来我省宗教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短板弱项,强调要清醒认识面临的形势任务,以打造宗教中国化和宗教事务治理现代化示范省为总抓手,开创新时代我省宗教工作新局面。要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上主动作为,强化思想教育,用好红色根脉资源优势,画好最大同心圆;在推进宗教中国化走深走实上主动作为,坚持文化润教,推动解经讲经中国化,建设宗教中国化示范场所;在全面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上主动作为,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在数字赋能宗教工作上主动作为,强化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加快形成数字化改革重大标志性成果,加快形成宗教风险的闭环管控体系;在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上主动作为,积极引导信教群众准确理解把握共同富裕理念,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等慈善事业,继续做好民族村结对帮扶工作;在提升领导干部宗教工作能力上主动作为,加强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实施宗教人才培养工程,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研究。
袁家军强调,要健全宗教工作体制机制,构建各地各部门携手共抓宗教工作的履责机制、全面从严治教的考评机制、资源倾斜基层力量下沉基层的保障机制,推动我省宗教工作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王浩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完整准确全面领会和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按照本次会议要求,聚焦打造宗教中国化和宗教事务治理现代化示范省,突出工作重点,健全体制机制,主动作为、久久为功,扎实做好新时代我省宗教领域各项工作,确保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以实际行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黄建发在总结讲话中指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上来,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坚决落实此次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处理本地区本领域宗教工作的突出问题,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提高宗教事务法治化水平、防范宗教领域出现重大风险,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擦亮宗教事务治理现代化“浙江品牌”。
省宗教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来源:《浙江日报》2021年12月31日 第1版)
百年初心成大道 万里征程作雄行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纪实
《 人民日报 》( 2021年12月24日 第 01 版)
“回望过往的奋斗路,眺望前方的奋进路,我们必须把党的历史学习好、总结好,把党的成功经验传承好、发扬好。”
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的重大历史时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战略决策,一次特殊而重要的党内集中教育——党史学习教育今年在全党如火如荼开展,掀起了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热潮。
回望历史来路、汲取历史智慧,坚定历史自信、掌握历史主动。
广大党员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赓续红色血脉、砥砺初心使命,将学习成果转化为继续前进的勇气和力量,以昂扬姿态奋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以上率下 率先垂范——
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为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指明方向
11月8日上午,北京京西宾馆会议楼一层大会议室内,气氛庄重而热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这里举行。
在全面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到,中央政治局在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重点抓了“三件大事”: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筹备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
这“三件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很早就进行了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统筹部署。
这“三件大事”,都聚焦同一个主题、指向同一个目的——以史为鉴、开创未来。
这“三件大事”,有机联动、相互支撑、相映成辉,引领和推动党史学习教育步步深入、热潮迭起。
了解历史才能看得远,理解历史才能走得远。每到重要历史时刻和重大历史关头,我们党都注重回顾历史、总结经验,从历史中汲取继续前进的智慧和力量。
当时间的指针指向2021年,矢志复兴的中华民族,行进到关键一程的关键节点。
“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党中央立足党的百年历史新起点、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为动员全党全国满怀信心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作出的重大决策。”
2月20日,春节假期刚过,这场覆盖9500多万名党员的党内集中教育拉开大幕。
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深刻阐明了党史学习教育的重点和工作要求,对党史学习教育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
“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牢记初心使命、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伟业的必然要求,是坚定信仰信念、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永葆党的生机活力的必然要求。
突出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下,这场党内集中教育一经启动,便在全党上下迅速展开。
9月13日,正在陕西榆林考察的习近平总书记走进杨家沟革命旧址。
眼前的几孔窑洞,正是当年召开“十二月会议”的地方。旧址内,一侧是影响中国历史的革命先辈群像,一侧是会议场景的油画。倾听历史的回响,总书记久久凝思。
此行陕北,从杨家沟革命旧址到中共绥德地委旧址到“红色模范村”郝家桥村,习近平总书记一路追寻历史足迹:“走好路,就要不忘来路。看看过去的沟沟坎坎,我们是从这里走过来的,其作始也简,其将毕也必巨。”
一年来,习近平总书记结合历史、观照现实,深入阐释、提出要求。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百年征程的鲜明主题,系统总结百年奋斗的光辉历史,发出继续前进的伟大号召。
在福建,阐释“学史明理”:就是要“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道理”,“深刻领悟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历史必然性”,“深刻领悟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创新理论的真理性”,“深刻领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
到广西,强调“学史增信”:就是要“增强对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信仰、信念、信心,这是我们战胜一切强敌、克服一切困难、夺取一切胜利的强大精神力量”。
赴青海,解读“学史崇德”:“就是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传承红色基因,涵养高尚的道德品质”,“崇尚对党忠诚的大德”,“崇尚造福人民的公德”,“崇尚严于律己的品德”。
去西藏,号召“学史力行”:就是要“把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的成果转化为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实际行动”,“在锤炼党性上力行”,“在为民服务上力行”,“在推动发展上力行”。
从八闽大地到八桂之乡,从大美青海到西藏高原……习近平总书记以一堂堂生动而深刻的“党史教学课”,为全党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
6月18日,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红色大厅庄严肃穆。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中央领导同志和党员领导干部,来到这座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殿堂,面向鲜红的党旗,举起右拳,重温入党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铿锵有力的宣誓声响彻大厅,久久回荡。
习近平总书记以共产党人最挚诚、最庄严的方式为全党作出光辉榜样。
几天后,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中央政治局同志来到北大红楼和丰泽园毛泽东同志故居,以参观和讨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
“每一个历史事件、每一位革命英雄、每一种革命精神、每一件革命文物,都代表着我们党走过的光辉历程、取得的重大成就,展现了我们党的梦想和追求、情怀和担当、牺牲和奉献,汇聚成我们党的红色血脉。”
心有所信,方能行远;学有所悟,而后笃行。
通过一次次亲身示范,习近平总书记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在党史学习中启迪智慧、砥砺品格,继往开来、开拓前进。
“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要教育引导全党从党的非凡历程中领会马克思主义是如何深刻改变中国、改变世界的”……树立正确党史观和重视理论指导,总书记念兹在兹。
“加强党史学习教育,同时学习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党史讲党史不能停留在讲故事、听故事层面”“运用好红色资源”……聚焦学习方法,总书记谆谆教诲。
“抓好青少年学习教育,让红色基因、革命薪火代代传承”“广大青年要爱国爱民,从党史学习中激发信仰、获得启发、汲取力量”……关注青年一代,总书记语重心长。
在习近平总书记精心谋划、亲自推动下,这“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准确的行动方向、明确的实践导向在全党深入推进。
求实务实 守正创新——
全党上下高度重视、组织有序、扎实推进,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党史学习教育各项任务
正值寒冬时节,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山花园社区的会议室里,暖意融融。
“这是我们党的第三份历史决议,意义十分重大”“这‘十个坚持’是我们党百年奋斗的成功密码”“‘两个确立’反映了人们的共同心声”……社区基层党员围坐在一起各抒己见,分享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的感悟。
这一基层社区热火朝天的学习景象,正是党史学习教育在全党上下广泛开展的生动缩影。
从动员部署到全面推进到层层深入,党史学习教育的顺利开展,也是对全党组织力、动员力、行动力的一次检验。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级党组织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将党史学习教育作为重要任务,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立足实际、守正创新,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学习教育各项任务。
——开展宣讲,推动学习教育深入基层。
为推动党史学习教育深入群众、深入人心,中央决定由中宣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组成党史学习教育中央宣讲团。
3月16日,人民大会堂小礼堂,党史学习教育中央宣讲团首场报告会拉开帷幕。在京党政军机关干部、中央企业负责人、高校师生代表和各界群众700余人早早就座,现场聆听宣讲报告。
“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有何重大意义”“学习教育重点涵盖哪些方面”……中央宣讲团成员深入浅出的讲解,让现场听众受益匪浅。
5天之后,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滨江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气氛热烈,不时传出阵阵掌声。
“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如何引导基层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党的性质宗旨”“如何更好地为民办实事解难题”……针对基层干部结合自身工作提出的疑问,宣讲团成员给予了细致认真的解答。
从机关单位到城市乡村,从学校企业到车间厂矿,中央宣讲团成员深入一线,同基层党员干部群众面对面,围绕大家关心的问题开展丰富多彩的宣讲活动,让党史学习通俗易懂、走深走实。
在一系列集中宣讲活动中,中央宣讲团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作报告80多场,举办各种形式互动交流活动100多场,直接听众近9万人,通过电视直播、网络转播等渠道收听收看人次超7900万,受到党员干部群众热烈欢迎。
——严督实导,确保中央精神落地生根。
今年5月,根据党中央安排,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派出25个中央指导组,其中10个组负责指导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5个组负责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民团体。
此外,受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委托,银保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派出18个指导组,负责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党史学习教育指导工作。
为把中央精神领会好、传达好、贯彻好,各中央指导组迅速进驻所指导地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情况,严格指导把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折不扣地把党中央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到党史学习教育全过程、各方面。
及时传达贯彻“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一竿子插到底随机抽查学习教育成果……各中央指导组准确把握定位,增强了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科学性。
截至12月中旬,中央指导组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指导组共深入4182个基层单位调研指导;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审阅省部级领导班子为民办实事项目清单776次,共召开1053个座谈会、随机访谈7150名党员干部群众,为党史学习教育顺利开展提供坚实保障。
——深刻剖析,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出新气象好效果。
“我就提一点,作为乡村振兴示范村,民俗一条街上还有不少白色垃圾,花坛景观参差不齐,每天来的几百名外地游客看了怎么想?”这是在一个村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上,一名党员对支部书记的批评意见。
谈体会、讲收获,摆问题、找差距,补短板、提质效,今年“七一”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精心制定方案,在专题组织生活会中检验学习效果。
在机关,专题组织生活会让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面对面交流、心贴心沟通,共同查摆问题;在基层,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到了抗疫的“战场”和学生党员实践基地等一线,确保开出实效。
一场场充满“辣味”的专题组织生活会,让党史学习教育的过程成为充分发扬党内政治生活批评和自我批评作风的过程,成为“排毒治病”“补钙壮骨”的党性教育过程,见证了党员干部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的不断提升。
——创新形式,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全覆盖、活起来、深下去。
这次党史学习教育,认真吸收借鉴历次党内集中教育的好做法好经验,立足党史学习教育特点和党员、干部实际需求,在不断拓展内容的基础上,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性的学习方式、学习载体,把书本学、实践学、现场学结合起来,形成了“我要学”的生动局面。
注重可视化、数字化学习,一大批党史讲座视频的展映展播,影视、戏曲、美术、音乐等艺术手段综合运用,一大批鲜活的新媒体产品,形成了党史“天天见”“时时见”“处处见”的生动景象。
深入学习习近平《论中国共产党历史》《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论述摘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中国共产党简史》四本党史学习教育“指定书目”,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改革开放简史》《社会主义发展简史》等重要参考材料,推动基层党员学有所获、学有所悟。
为抓实抓好农村党员、流动党员的学习教育,基层纷纷结合实际,确保党史学习教育全覆盖。
组织党员走进纪念馆、展览馆感受红色印记,举办知识竞赛、读书征文等活动激发学习热情,邀请英模代表走进主题党史课堂分享永远跟党走的深刻感悟,开设影视党课、音乐党课、戏剧党课,设立“党史文化墙”等学习载体……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断推进内容、形式、方法的创新,在广大党员中掀起学习热潮,推动党史学习教育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人心,真正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得。
以史为鉴 开创未来——
广大党员在党史学习教育中感悟初心、践行使命,激发继续前进的奋斗热情
“红梅花儿开,朵朵放光彩……”今年6月,党的百岁生日前夕,交响清唱剧《江姐》在清华大学新清华学堂上演。演出中,“江姐”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舍生忘死的革命精神深深感染着在场师生。
不少师生在观看完演出后感慨:“这是一堂形式生动的党史课,不仅让我们对巾帼英雄‘江姐’有了更深入、更立体的认识,也激励我们在今后学习生活中以实际行动继承先辈精神。”
这是理想信念的深刻洗礼——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长约1.1公里、通往繁华大道的延乔路成为“网红路”,前来致敬的人络绎不绝。
“这盛世,如你们所愿,我们会是你们的双眼,替你们看遍。”今年来,在以革命烈士陈延年、陈乔年命名的路牌下,一束束鲜花、一张张留言卡,自夏至冬从未间断。
对革命先烈的致敬,也是对红色基因的赓续。
从中共一大会址到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纪念园,从遵义会议会址到河北西柏坡……一批又一批党员干部群众带着敬仰追寻而来,满怀理想信念而归,寻到了担当之要、追梦之路、信仰之光。
在党史学习教育中,红色资源火起来,红色人物亮起来,红色基因传下来。深挖资源、培根铸魂,广大党员深刻感悟伟大建党精神,深刻体会红色政权来之不易、新中国来之不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之不易,信仰之基更加牢固,精神之钙更加充足。
这是思想理论的深刻淬炼——
赣鄱大地,一片红色热土。
今年3月,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里,教学科研部的老师们一拿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就第一时间组织研读,交流心得体会。
大家纷纷表示,通过党史学习教育,更加感受到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更加感受到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的真理伟力,更加感受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独特优势。要进一步把学党史、悟思想的收获融入教学,更好帮助学员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逐梦征程上的接续奋斗,源自思想理论的深刻自觉。
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坚持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相结合,举办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开展深入的专题学习、专题研讨,利用好主题党日等形式深化学习,邀请专家辅导……
党史学习教育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纷纷掀起理论学习新高潮,在深思细悟中提高认识,以理论上的清醒促进政治上的坚定。
这是为民务实的真切笃行——
百年党史,就是一部不断为民造福的历史;坚持人民至上,是我们党百年奋斗的宝贵历史经验。
在党史学习教育中感悟初心、践行使命,广大党员干部把学习党史同总结经验、观照现实、推动工作相结合,立足行业实际和主责主业,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持续加强中小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五项管理”;黑龙江立足东北地区群众冬季供暖需求,修订《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将居民供热室温标准由原来的18℃提升到20℃;建设银行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发展,助力解决百姓住房难题;上海交通大学联合多校举办毕业生系列招聘活动,为学子就业提供便捷服务……
从防汛救灾到基层治理,从服务“一老一小”到教育就业住房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既立足眼前、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具体问题,又着眼长远、完善解决民生问题的体制机制,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史学习教育带来的变化和实效。
这是激发斗志的重新出发——
湘江之畔,广西桂林毛竹山村,当年红军战斗过的地方,如今靠着发展葡萄产业富了一方百姓。
“我们从小听着红军的故事长大,困难再大,想想红军长征,想想湘江血战,没什么不能克服的。”毛竹山村种植户王德利说。
在长征精神指引下,毛竹山村整合人文与自然双生态,强化乡村文旅发展融合,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任凭形势变化、不惧惊涛骇浪。敢于斗争、敢于胜利,是党和人民不可战胜的强大精神力量。
精神的力量跨越时空,在学习中感动,在感动中传承。
半个世纪前,科学家郭永怀隐姓埋名投身于我国核武器研制,当乘坐的飞机坠落时,他和警卫员在生命最后一刻,用胸膛护住了公文包里的重要文件。
如今,在郭永怀曾任教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两弹一星”科学家们的事迹激励着一代又一代青年学子。
从推动科研攻坚,到助力乡村振兴;从深化改革开放,到推动转型升级;从改进执法司法,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鼓足决心干劲,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精神攻坚克难,将党史学习教育的成果转化为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内生动力。
集中学习教育有期限,践行初心使命无穷期。
5年前,人民大会堂,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全党——
“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
5年后,天安门城楼上,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又发出振聋发聩的号召——
“我们要用历史映照现实、远观未来,从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中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从而在新的征程上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牢记初心使命、开创美好未来。”
历史照亮未来,奋斗成就伟业。一次次从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勇气,一次次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必将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赢得更加伟大的胜利和荣光。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朱基钗、王子铭、黄玥、刘硕、熊丰)
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 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满怀信心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王沪宁出席党史学习教育总结会议并讲话
《 人民日报 》( 2021年12月25日 第 01 版)
■ 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党中央立足百年党史新起点、着眼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一年来,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按照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有力有序推进,整个党史学习教育求实、务实、扎实,广大党员、干部受到了一次全面深刻的政治教育、思想淬炼、精神洗礼,全党历史自觉、历史自信大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大大提升,达到了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目的
■ 要认真总结这次党史学习教育的成功经验,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要聚焦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全党学深悟透党的创新理论,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定走好中国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和决心,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满怀信心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党中央立足百年党史新起点、着眼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一年来,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按照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有力有序推进,整个党史学习教育求实、务实、扎实,广大党员、干部受到了一次全面深刻的政治教育、思想淬炼、精神洗礼,全党历史自觉、历史自信大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大大提升,达到了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目的。
习近平强调,要认真总结这次党史学习教育的成功经验,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要聚焦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全党学深悟透党的创新理论,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定走好中国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和决心,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满怀信心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党史学习教育总结会议12月24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王沪宁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阐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充分肯定党史学习教育的显著成效和重大成果,对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提出明确要求,为总结好、巩固好、拓展好党史学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王沪宁表示,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之际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党史学习教育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党百年奋斗的历史价值和学习党史的根本目的、基本要求、科学态度,把我们对党的历史的认识提升到新高度,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一年来,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党史学习教育扎实深入开展,广大党员、干部受到全面深刻的历史自信、理论自觉、政治意识、性质宗旨、革命精神、时代责任教育,在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上取得显著成效。要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推动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引向深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以强烈的历史主动精神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黄坤明在会上传达了习近平的重要指示并主持会议,丁薛祥、杨晓渡、陈希和苗华出席会议。
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党史学习教育中央指导组负责同志、中央宣讲团成员等参加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分会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十一条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五十一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十四条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